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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雍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信息发布者:meihuacunZB
    2017-04-24 18:21:09   转载


     

                      来源:县国土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7-04-05 

    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日期:2017年1月5日、批准文号:黔府用地函〔2017〕15号),征收纳雍县居仁街道办事处桃园社区、居仁社区、糯克社区,文昌街道办事处桂花社区等两个街道办事处4个社区集体土地共计29.9409公顷〔农用地29.1370公顷(耕地25.7783公顷、林地1.4182公顷、其它农用地1.9405公顷),建设用地0.7899公顷,未利用地0.0140公顷〕,作为纳雍县2016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项目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征地界桩。

    一、征地补偿标准: 按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纳雍县调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批复》(毕署复〔2011〕87号)各项补偿补助标准执行。

    1、地块位于区片综合地价区范围内的村、社区,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48.0000万元/公顷,涉及耕地的按统一年产值的1倍(1.8000万元/公顷)补偿青苗。

    2、地块位于区片综合地价区范围外的村、社区,按统一年产值标准乘以拟征地类对应的补偿补助倍数计算。

    (1)耕地补偿标准:41.400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18.0000万元/公顷、安置补偿费:23.4000万元/公顷)。

    (2)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18.000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7.2000万元/公顷、安置补偿费:10.8000万元/公顷)。

    (3)未利用地补偿标准:7.200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7.2000万元/公顷)。

    (4)青苗补偿费:涉及耕地的,按统一年产值的一倍补偿青苗(1.8000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纳府通〔2010〕31号文件执行(另有新文件规定的执行新文件标准)。

    三、安置途径:本批次城镇建设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全部采用货币安置;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将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四、被征用土地红线(界桩)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本公告发布后10日内以村(社区)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纳雍县国土资源局。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6条的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土地的征收。征地补偿款由本批次城镇建设涉及的村(居)民,持丈量调查结果单据,到所属街道办事处财政分局一次性领取现金。土地经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移出被征地块上一切附着物交付用地。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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