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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交车反扒工作思路

    信息发布者:meihuacunZB
    2017-03-10 00:47:23   转载

                    公交车反扒工作思路 

    时间:2017年1月19日        作者:碧子

    目录--------------------------------------------(1)

    说明--------------------------------------------(3)

    一、扒窃的危害----------------------------------(4)

    1、社会危害---------------------------------(4)

    2、受害人的危害-----------------------------(5)

    3、其他危害---------------------------------(5)

    二、扒窃的理解----------------------------------(6)

         1、法律成面--------------------------------(7)

         2、扒窃认定--------------------------------(7)

         3、罪与非罪--------------------------------(8)

         4、犯罪形态--------------------------------(8)

    三、案件来源-----------------------------------(10)

    四、案件受理-----------------------------------(11)

    1、受案----------------------------------------(11)

    2、立案---------------------------------------(12)

    五、侦查---------------------------------------(13)

        1、图侦------------------------------------(14)

        2、走访------------------------------------(15)

        3、跟踪------------------------------------(15)

     

    六、抓捕、看守、标采---------------------------(20)

    1、抓捕须知--------------------------------(21)

    2、看守须知--------------------------------(22)

    3、信息采集--------------------------------(22)

    七、取证和追赃---------------------------------(23)

    八、扒窃的防治---------------------------------(25)

     

     

     

     

     

     

     

     

     

     

     

     

     

     

     

     

     

     

       

     

       首先、我只是一名公安协警,本内容只是个人根据所学知识,结合工作实际书写,对文字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其次、以下文字材料仅供个人使用,不具任何商业用途,文字来源不具有保密性和侵权责任,只作为个人观点和工作小结。

    最后、感谢每一个读者,同时希望大家提出宝贵的建议。

     

     

     

     

     

     

       

                扒窃的危害性

     

        一、从社会危害性方面看:扒窃行为是一个具有双重危害性的犯罪行为。一方面扒窃行为的目的是侵财,对受害对象的财物具有非法占有性;另一方面扒窃行为是嫌疑人与受害人零距离接触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在实施扒窃犯罪的过程中被识破或者发现,嫌疑人为了逃脱将可能产生行凶,劫持人质等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大社会危险性。

         二、从受害对象方面看:扒窃的目标总体来看就是财物,通常是手机、钱包、现金、首饰等有价物品。而这些物品对受害人来说都无法用金钱来衡量。手机具有个人隐私及重要信息,钱包内有本人身份证、银行卡、驾驶证等至关重要的证件,更多受害人担心的是身份信息泄露或者自己证件被非法使用,首饰更是一种具有一定纪念意义的物品。

    三、扒窃犯罪具有随机性强、扒窃主体成分杂乱、犯罪

    成本低、证据单一、侦破难度大等特点。也就是说,只要是随机出现在公共场所的贴身财物,都有可能成为扒窃的客体;同样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扒窃主体,只要看见相应的财物,很可能就临时产生贪念,其主体可能是形形色色的人,不需要事先预谋,不需要任何犯罪成本,“伸手”即来;相反该类案件现场具有即时性,现场侦查意义不大。总体来看,扒窃行为危害性较大,社会影响恶劣,打击扒窃类犯罪不可松懈。刑法修正案(八)之所以将“扒窃”入刑,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扒窃多发于人群密集、流动性大的公共场所,针对的对象为他人的贴身财物;另外扒窃一般多为惯犯,团伙作案,无形中增加了案件的侦破难度,浪费了大量的警力司法资源。扒窃已成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权益的祸根,必须上升到刑法的高度来加以制裁和约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案的若干解释>>中强调,凡在一年内入室盗窃或者在公共厕所扒窃三次以上是的,就可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最定罪处罚。其中就将扒窃和入室盗窃相提并论,可见扒窃是何等危害。

     

     

     

     

     

     

     

     

     

     

    扒窃的理解

     

      “扒窃”不是专业的法律术语,只是我们在工作中习惯性使用。所谓扒窃行为,首先得具备两个特征:一是秘密窃取行为。该行为通常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车站、码头市场、商场、公园、广场等公用建筑及公用场所设施,即人流量较大甚至拥挤的公共场所,即现场具有公共属性;二是窃取的目标。窃取的目标通常为被害人贴身放置的财物,“贴身”要准确理解,如乘客身上背包内的财物或者衣服口袋内的财物等。同样,餐厅内顾客放在座位上的包袋内财物,或是挂在座位椅背上的衣服口袋内的财物,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时放在座位上的财物,只要当事人与该财物有贴身接触,即可认定为扒窃目标,但是当事人必须与财物有直接接触。相反如果行为人趁顾客短暂离开座位时行窃,或是窃取乘客放在公共交通工具行李架上等非贴身位置的财物,一般只能认定为普通盗窃行为。个人认为,认定扒窃必须认定以下要点:  

     一、从犯罪学和侦查学领域来看,扒窃之前是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至刑法规定扒窃入刑以后,原本的治安处罚行为上升为刑事犯罪,这就突出了刑法的惩罚性。刑法意义上的扒窃,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至于何为情节严重,我想就要要结合扒窃行为人的扒窃行为对扒窃对象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综合考量。

    二、 扒窃行为的认定。扒窃行为与普通盗窃行为的区别在于:一是发生在公共场所;二是所窃取的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国家之所以将“扒窃行为”单独列出并予以严惩,就是因为发生在公共场所社会危害性大。由于公共场所的开放性和人员的不特定性,扒窃他人财物除了侵害公民的财产权外,更使公民感到人人自危从而降低社会安全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随身携带”是持有的一种表现形式,属于现实支配的一种。因此,“随身携带”应以人身依附性或人身控制性为必要。所以我们要认定扒窃行为,必须认定以下几点:

    (一)地点特征

     “扒窃”入刑的标准首先在于发生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在此关键突出其特定场所的特性。刑法意义上的公共场所应指具有人员陌生性、流动性和高度密集型等特征的特定场所。

    (二)对象特征

      “扒窃”所侵犯的客体界定为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在此关键突出其随身携带的特性。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随身携带的财物是否包括放置于身边的财物以及目光可及的财物等问题存在分歧。在点就不展开分析了,我们目前认为:随身携带的财物包括财物主人贴身穿着、佩戴或者拎在手上的财物,以及虽未附着于主人的身体,但距离极近,可以随时直接触摸、检查的财物,包括背包内和手提包内的财物。

        (三)“扒窃”并非行为犯,而是结果犯

    通常我们将“扒窃”理解为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所以从字面上看容易将“扒窃”理解成行为犯。扒窃是盗窃的一种,所以既遂与未遂的区分还是应当坚持以侵财结果为标准,它应当符合盗窃罪的一般属性。

       (四)准确把握“扒窃”的社会危害性

        扒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判断该行为是否具备了应受刑罚处罚的社会危害性。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已经出现了扒窃1元钱被判刑的案例,我认为值得借鉴,诸如使用刀片等工具扒窃易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行为,应当划定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列,对扒窃分子给以刑罚处罚,所以我们在工作中应该留意。由于扒窃行为侵犯的是双重客体,易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因此国家针对盗窃未遂的处罚范围增加了一项,即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对于扒窃而言,同样适用该项规定,即不以数额巨大财物或者珍贵文物为目标,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时,对扒窃未遂行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点我们在工作中必须注意,否则就会得到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结果。

        三、罪与非罪的认定。扒窃入刑的本质是为了加强对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盗窃行为的打击力度而规定,同时兼有保护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目的,其本质仍然是盗窃罪。所以盗窃罪作为财产类犯罪不仅要有盗窃行为,还要有盗窃的实际损害结果。所以本人对刑法修正案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理解,其本质就是指导扒窃行为是否构罪的重要标准。所以我们在办理扒窃案件时,应针对扒窃行为的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等特点,对扒窃行为的质与量作出统一的评定。

    四、犯罪形态的区分。这点其实之前我也是盲的,本人不仅多次在网上查阅和翻阅相关书籍,还特意请教了当年的刑法老师。扒窃作为盗窃罪的一种罪状和方式,所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既遂与未遂的区分仍应围绕财产的得失进行认定。我认为扒窃既然是作为盗窃行为的一种,当然也适用控制说,只要财物到手,扒窃行为即宣告完成,即构成盗窃罪既遂,所以扒窃行为是结果犯而不是行为犯。

     

     

     

     

     

     案件的来源及管辖  

     

    一、案件来源

        分局的案件来源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即受害人报案、抓获现行犯罪、群众扭送、其他单位移送,上级指派等。

    二、管辖

            我局是贵阳市直属分局,故管辖成面范围较大,除了全市范围内公共交通工具上各类刑事行政案件,还有全市范围内的涉毒人员,公交枢纽站等各种交通场站的安全维稳工作,以及重大会议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等等。

     

     

     

     

     

     

     

     

     

     

     

     

                  

     

        受案,我们接到案情,首先要对案件情况预审。

        一、是不是属于我局管辖;二,犯罪事实是否客观存在;

    三,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等;四,是否应受刑罚处罚性等。出了这些原则上的规定外,我们主要还得找到直接证据来支持案件的客观性。比如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等,是否有明确的受害人,明确的受害场所和实际涉案财物等,防止报案不实或超出管辖范围。

    立案,在有直接证据支持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就要如实立案。

    一、立案注意事项:超期,越级审批,信息收集不全,各项时间点杂乱,专业术语文字不规范等。

    二、步骤:接处警登记,添加受害人信息,涉案财物,涉案详细信息(时间,地点,场所等),受案,立案等。

         1、我局规定:接处警时,民警在录入接处警信息过程中,必须找到相应的案由选项,实在找不到的要注明原因。

         2、发案社区、关键词、处警意见、报警电话为必填项,如有损失物品或受伤人数的请填写完损失物品或受伤人数,不能为空。

         3、处警情况内容不能填写为“作情况掌握”、“纠纷案件”等词语,需把事件的时间、起因、结果等填写规范,刑事警情处警内容需在50字以上。

    总之,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要能采尽采,为后面的侦查工作做好铺垫。

     

     

     

     

     

     

     

     

     

     

     

     

     

     

     

     

     

     

     

                     

    一、 

        目前,我局乃至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对于侦破扒窃类案件都离不开图侦。图侦即图像侦查,我局图侦主要有治安监控、图像侦查、视频指挥三种。

    我们接到一个刑事警情,就会结合报案人提供的信息调取相应的天网视频,初步明确受害情况和犯罪事实。我市目前已具有相当完整的视频资源系统,一般都能找到相应的犯罪信息。只要明确了犯罪的时间、地点、场所、形式等关键信息,就可以再次调取车辆、商场等重要部位的监控录像,进一步明确犯罪嫌疑人。扒窃类案件最有力的证据就是监控视频,一旦录像清晰,发现作案过程就是铁案。明确嫌疑人后,我们将设法捕捉一张清晰的图像资料,为今后的追踪、比对、走访等侦查活动提供明确目标。通常我们会利用公安天网和社会面监控对嫌疑人的来向和去向进行视频跟踪,一旦找到嫌疑人的重合轨迹,即可以展开走访排查工作,从而明确嫌疑人的窝点。当然,如果能利用大数据资源在分局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中比对出嫌疑人是最好不过了,但是该人员的住所也不能确定还在原址,各项侦查工作依然要陆续展开。

    但是我们在工作往往不会一帆风顺,总会与遇到这样那样的瓶颈问题,在此本人在视频侦查上有以下几点看法:1、追踪对象明确化,目前犯罪水平持续上升,嫌疑人或多或少都知道监控视频的厉害,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打击,会想出各种各样的逃避方式,我们在视频跟踪一个嫌疑人时,目标不能仅着眼于简单的衣着和相貌上,必须在心里深刻的描绘和刻画出嫌疑人的原型,比如身高、体重、衣着(换衣服)、走路的形态、频率以及各种习惯性动作。2、精确把握时间点,调取视频时要核对各个监控探头在时间上是否一致,同时注意监控探头的色相成分,绿色的物体可能在某些探头下显示着黑色。3、地理行标,有时候我们在现场明明找到某个监控探头或者某些探头组,但是在我们的监控电脑和监控地图上无法找到相应的监控探头,这样的情况往往是技术人员安置时的出错,把一个地区某一个点的探头标注到另一个地区另一个点上,我们要设法找到相应的ip即可。4、不是每一个案子都达到理想的标准,总会因某些客观原因无法破案,所以我们要建立出一套标准化的案件视频采集和研判流程,梳理出与案件有关的信息,以“人员、车辆、案件”为要素分类建库,提供搜索、比对、轨迹描述、案件串并等功能,缩小侦查摸排范围,锁定犯罪嫌疑目标,全方位的服务于我局治安防控、案件侦查、情报研判等警务工作,为预防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有力的支撑平台。

    、走访

    走访排查是公安机关为取得相应的案件线索而到各种组织或个人座谈、询问。我们在走访排查这一块目前取得比较成功经验,已经上升综合为一个完整的战略举措。不仅通过走访排查抓获一批犯罪嫌疑人,还查获处理了一批吸毒人员,消除很多治安隐患。出于工作的重点倾向,我们目前在警务进车厢和警务进社区上未能持平,但可以肯定,在今后的公安工作中,警务进社区将成一项重要工作。社区工作即是群众工作,它和群众的多次亲密接触必然会发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对辖区人口不仅超出熟悉的层次,还对相关前科人员,流动人口是否清楚。所以公安和基层组织建立工作互动已是必然。

    三、蹲守

    蹲守,意思就是隐蔽在某处等待犯罪嫌疑人等出现。针对我市人口密度大,人员结构复杂,流动性较强等特点,一般很难明确嫌疑人的具体住所,在得知大概位置后,蹲守打击是必经程序。值得注意的是,案件侦查到此处,可以说是一项重大突破,即使没有确定嫌疑人身份。所以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必须清楚的呈现在侦查人员的心中,而且要明确熟悉案情,掌握嫌疑人活动规律,注意力集中。

      

    三、跟踪

     跟踪,即是紧紧跟随在后面,有意地、秘密地跟随,从而找出和发现某些线索。我们一般有徒步跟踪和工具跟踪。我们在跟踪过程中为了不发生反侦查和脱梢,必须掌握一定的侦查知识和具备相应的心理素质。跟踪人离对象越近,被反侦查的危险就越大,反之离对象越远脱梢的危险也越大。跟踪的第一步首先是要决定在这两者中选择一个平衡点。在刑事案件中很多选择宁可暂时停止对嫌疑对象的跟踪而不要打草惊蛇。第二点就是要做好跟踪前的准备。包括案情、对象的活动轨迹规律,如果是对象是使用车辆,就要掌握其开车的习惯、可能行进的路线、可能停车的地点和目的地、进行跟踪的区域路线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等等,总之任何有价值的信息都应在正式开展跟踪前获取。第三、跟踪过程中采用科学正确的梢位和技术。通常我们跟踪都是以车辆人员相结合使用,人员:一般来说,对车辆的跟踪最好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组成的小组来实施。一人负责开车,另一人负责观察或在目标下车后实施徒步跟踪。跟踪小组的成员首先应熟悉行动区域及相关地区的地形、路况、交通规则与车流规律。此外,他们互相之间熟悉对方的思维与工作风格、特点,并共同掌握一套简洁、明确的手语、暗语也是非常必要的,总之要形成一种默契。装备配备:我们没有最理想的技术装备,比如一个能与电子地图或信号接收器相连的跟踪定位仪,只能利用传统跟踪法。所以我们通讯工具无疑是重要的,它能在侦查员之间相互定位,通话,短信,视频等,不仅取代定位仪、无线对讲机等设备,更是不易被发现和暴露。车辆跟踪:其基本要求是利于观察、隐蔽或不显眼且易于出车即可。路途跟踪:对目标人员驱动车辆上路后的跟踪称之为路途跟踪。这个阶段是整个跟踪过程中最复杂、最容易发生脱梢的一个环节。因此在这个环节中,最核心的一条就是紧贴,特别是在道路拥挤、前方出现绿灯较长及拐弯处,一定要注意紧贴目标车辆,之间间隔一般不应插入一辆以上的其它车辆,否则极易脱梢,同时紧贴目标的车辆是在盲区,不易被发现。对于那类有反跟踪经验与意识的目标,那也别无他法,只能通过两辆以上车辆交替尾随跟踪,或在外围指挥员的统一布置下,在可能途经的路口设伏,进行接力跟踪。     

    最后谈一下人员跟踪注意事项,1、要有平凡的外表。跟踪人员如果外貌和衣着太突出就会引起人们的注意。所以跟踪人员应该没有任何能够引起别人注意的外貌特征。  2、要具有不引人注意的心理能力。跟踪人员要时时刻刻注意适应实施跟踪的环境,要具备与跟踪环境融合在一起的能力,比如说要显得像当地的人或工作人员等等。  3、要具有身体的持久力。跟踪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进行长久的乏味的等待,你如果连身体体力都达不到就为难了,你不可能中途还去上个厕所或者吃一下早餐吧!所以你可以提前处理好相关问题,比如,上厕所、准备一瓶水或者一个面包。4、要具备良好的视力和听力。跟踪的核心就是肉眼观察所以良好的视力是基础,敏锐的听力可以能听到某些声音的线索,各种声音在调查中往往能起到重要的作用,做到知己知彼  5、足智多谋的能力。在跟踪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许多意想不到的情况,跟踪人员必须具有运用各种策略和方法应付不测事件的智谋能力。6、具备长久的忍耐力和坚持力。跟踪是对忍耐力的考验,在目的达到之前必须坚持继续等待跟踪,这种等待可能是非常无聊甚至是一种痛苦,但是你还得坚持才能达到目的,这是跟踪特有的素质。 7、具备良好的记忆能力。跟踪过程中可能长时间没有机会记录情况,所以回忆和记忆能力是十分重要的。还有一些其他的素质比如伪装能力、依靠自己的能力等等。  

    徒步跟踪一般可分为单人跟踪、二人跟踪和三人跟踪(三角梢)。一般来讲高质量的徒步跟踪应该有多人参加才能保证跟踪不出现意外,我们大队出于警力的限制“车上车下”跟踪需要,常常是混合型进行跟踪。一、单人跟踪的方式:跟踪人员既要保持对对象进行严密控制,又不能暴露自己。当人员拥挤或较多时,跟踪人员应当缩短与对象的距离,反之当人员较少时则应拉长与对象的距离。在监视的场合,跟踪人员的位置应当保持在能足以看清对象的距离之内、以达到监控的目的为最好,以便随时根据对象的活动情况果断采取有效措施。 走路跟,一般都是近距离的,一定要在对方想回头但没看见你的时候隐蔽好,总之不能与跟踪对象发生眼神碰撞,即使碰撞了也千万不要躲藏,可以转身进入别的地方去,或走近他,看他一眼就要明白他的表情,是怀疑还是好奇,然后在思考是否继续,如果有危险因该马上撤退!

    跟踪时,眼睛不要盯着对方,你可以看他的腰部或者旁边的某个参照物就可以了,因为如果你们没有对过眼神得话,他是不会记住你的,还有,如果怀疑被发现了,千万不要有反常得举动,如果很自然大方得继续走下去是不会引起怀疑的。我们还可以变换跟踪方式比如尾随跟踪、伴随跟踪、接送跟踪、接力跟踪、交换跟踪、迂回跟踪等。

     

     

     

     

     

     

     

     

     

     

     

     

     

     

             抓捕、看守、标采

        一、抓捕

    抓捕是侦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对嫌疑人进行人身控制,并非法律用语。抓捕是对有可能犯罪,有可能被拘留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控制。我主要谈一下抓捕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我们抓捕工作往往在公共场所进行,公共场所人员较多,情况复杂,因此在抓捕时应采用动作小巧而有效的方法,避免引起群众围观或者社会舆论。我们一般都是便衣抓捕,所以抓捕方面没有太大困难,注意几点就好:1、抓捕应一招致敌,如果因抓捕对象较多或者现场复杂就不能急于抓捕,安全第一,们必须考虑到自身安全、嫌疑人安全和群众安全。抓捕应当一招控制嫌疑人,不能让其有任何制造危险的机会,如果是多名嫌疑人还要尽快有效隔离,防止嫌疑人之间串供,他们相互之间的一个眼神、一个动作、一句暗语都有可能给随后的审讯工作带来困难。2、把握恰当的抓捕时机,我们的抓捕工作通常在公交车上、车站码头、热闹集市、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稍不注意就可能会造成系列后果,比如在车上发现现行犯罪,就要机智的控制好现场,选择嫌疑人下车的那一刻实施抓捕,同时找到受害人,保护好赃物,从而人赃并获。这样既保正乘客的安全,又不会让嫌疑人有自造其他危害的集会。3、不到万不得已我们一般不提倡到嫌疑人家里对其实施抓捕,除非在充分了解嫌疑人住所的构建图和嫌疑人的行为属性下进行,总之只要嫌疑人可能有制造危险的可能我们就必须谨慎。

     

    二、看守

    看守,这里指负责守卫、照料嫌疑人人,看守是抓捕后必须高度重视的工作,务必安排专人负责。看守工作贯穿全部工作,包括押送、体检、审讯、信息采集等系列环节,是一个漫长而又无聊的工作,很容易疏忽大意。

    首先要对嫌疑人的身体初步检查,即拍身。拍身不是搜身,只是初步对嫌疑人的全身怕打,找出刀具等危险物品。主要看嫌疑人口中、衣服口袋内等地方是否含有危险物品及赃物。

    其次要检查我们自身,因为嫌疑人可能会借助其他物体来自伤自残或者制造危险。我们在将嫌疑人反铐的同时,不仅要保管我们自身携带钥匙、钢笔、火机等物品,还要检查押送的车辆和审讯室内的硬质物体。

    最后,要仔细地、全面地对嫌疑人的身体进行检查,哪怕是胸罩或者内裤。否则我们就不能保证嫌疑人的人身安全和收查赃物赃款,从而给后面的看押和审讯工作带来困难。

    总而言之,我们不能让嫌疑人制造任何危险,无论其表现是否配合,包括吃饭、喝水、上厕所。嫌疑人用餐无比谨慎,一般不要给其使用瓷碗、硬质筷子、食物不能有骨头等过硬的东西等。同样上厕所也是容易出事的环节,嫌疑人不仅可能憧墙,还可能因为身体原因出现危险,比如嫌疑人脱肛等。

       三、信息采集

    我们通常将信息采集叫做标采,就是对嫌疑人进行各种信息的收集,从而为今后的工作提供数据来源。我们采集信息必须能采尽采,不要只满足于能进行“下一步”即可。出来必须采集的内容外,我们还有采集其他各种信息,比如详细的体表特征、外号绰号、现(往)住址、电话号码,QQ微信,关系人等等。我们只有能采尽采,才能进一步扩大数据来源,为大数据提供有用的信息。

     

     

     

     

     

     

     

     

     

     

                 取证和追赃

     

        取证过程就是收集、调取一切可以支持和证明犯罪事实的各类材料。取证作为证明活动的首要环节,其规范与否决定了其证明力的大小,决定了其能否作为定罪证据予以采用。扒窃作为盗窃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与其他累案件相比证据要求更高,我们取证必须结合扒窃案件的特殊性,比如作案时间短、现场痕迹少、手段隐蔽等。我们在办理扒窃案件的过程中必须与时俱进,找出相应的方法来对付扒窃嫌疑人,不能仅用受害人陈述、嫌疑人口供和证人证言就认得犯罪事实。扒窃嫌疑人通常是反侦察意识极强的人,死猪不怕开水汤,抓不住的矢口不供,抓住的也可能避轻就重,这就要高质量的证据来揭露和证实犯罪。衡量一个案件成败的唯一标准就是检察院是否批捕嫌疑人,在这里我作为一个协警不敢对任何部门品头论足,也不想谈扒窃案件的逮捕参考标准,因为这些都是虚的。在我看来,在法制公平工作的今天,一个低质量的案件是不可能走完所有程序的。想起老家杀猪的场景,我有一个形象的比喻:如果把嫌疑人比作一头猪,那么公检法三家的分工则是这样:公安是负责杀猪的,检察院是负责汤猪的,而法院就是拔毛的。三部门的分工环环相扣,每一步工作都有严格的标准,也就是说公安杀猪如果没有杀中要害,检察院汤猪的时候猪就会复活,同样如果检察院汤猪工作没有做好,到法院拔猪毛的时候就无法开展工作,这样的工作难道不是失败的吗?一般来说我们的证据主要是受害人陈述,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视频,账款账务等。如果说只要有监控录像视频或者赃款赃物就可定罪,这就有点片面了。监控录像视频和赃款赃物是直接证据没错,但光凭它就能定罪可不一定。所以我们的取证工作必须穷尽一切办法,全面收集证据,拿住嫌疑人的要害。追赃就是追回赃物,为受害人挽回或减少损失。追赃工作和取证工作相辅相成,我们若能追回赃物,就等于找到一个直接证据,一取两得。我们在审讯、取证工作中遇到瓶颈的时候不妨来个逆推顺证法,从相反的方向去搜寻证据,比如从嫌疑人随身物品中搜查线索,如果是赃物,那么手机里的信息或者随身物品都会与嫌疑人身份不符,同时发现是否有快递单等。我们不一定非得在人赃并获的情况下才对嫌疑人实施抓捕,但必须要保证证据的确实充分。扒窃案件本来就是秘密窃取,所以证据也同样具有隐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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